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与被告自行调解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9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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