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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城市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与被告自行调解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9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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