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聂**、广西柳**限责任公司、华安财**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