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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