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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