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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杨**、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杨**、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仵**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韩富强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杨**、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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