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闫**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民法院(2013)郑**终字第306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陈**、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国传、闫**的银行存款97498.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