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孙**、王**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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