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枚诉被告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通知原告向*枚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向*枚在已收到该通知书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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