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陈**、戴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与楼翼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山市**批发部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宁波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浙江中诚**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向东枚与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霍*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苏州**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