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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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