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毛*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毛*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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