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钟**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马**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并向被申请人钟**、赵**发送(2016)浙0109民督188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钟**、赵**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赵**于同年4月7日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天内提出有效异议,本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作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可以转入诉讼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督促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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