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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