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贾*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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