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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贾*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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