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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杭州安**限公司、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为与被告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司)、毛**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姣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齐**、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司、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诉称,原告是名油漆工,被告二是被告一的项目经理。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原告给被告一的家装工程做油漆清工,双方约定铺木地板之前支付部分油漆工工资,油漆全部结束后再结算未支付的油漆工工资。原告凭被告二开具部分油漆工工资的领条,持领条到被告一法定代表人王**处签字领款。双方前期合作顺利,2015年2月4日,原告去讨要合作以来剩余的油漆工工资26900元,被告二给原告写了一张2014年以前未支付的油漆工工资15000元的欠条,并称2014年的工程工资11900元在春节前付清。2015年2月12日,被告一通过工商银行自助转账给原告2100元油漆工工资。2015年春节后,原告再次去讨要,被告二给原告写了一张余款11900元工资的明细,至此仍剩24800元油漆工工资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两被告支付油漆工工资24800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两被告支付款项止期间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8日为1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安**司未答辩。

被告毛**辩称,被告毛**确实拖欠原告油漆工工资15000元,该部分欠款可由其个人慢慢归还给原告。至于其余的9800元油漆工工资,系被告安**司拖欠的,原告应当向被告安**司索要。

原告汪**提交了以下证据:

1、欠条1份、电话录音2份,拟证明两被告拖欠原告油漆工工资;

2、银行转账清单1份,拟证明被告一支付了部分油漆工工资;

3、明细单1组,拟证明被告一仍拖欠部分油漆工工资。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证据1中的欠条,由被告毛**签名,能证明被告毛**拖欠原告1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2份电话录音不足以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事实,不予确认。结合原告及被告毛**的陈述,证据2、3能证明被告安**司尚拖欠原告油漆工工资98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汪**系一名油漆工,被告毛**为被告安**司管理装饰装修工程并收取管理费。被告毛**叫原告汪**至被告安**司所在工程工地工作后,由被告安**司支付原告汪**工资。

2015年2月4日,被告毛**向原告汪**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天欠汪**壹万伍仟元整(15000)。另外,经原告汪**与被告毛**结算,被告安**司尚拖欠原告汪**油漆工工资11900元,因被告安**司法定代表人王**于2015年2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原告汪**2100元,故被告安**司还拖欠原告汪**9800元。现原告汪**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毛**、安**司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工资15000元,被告毛**向原告汪**出具了《欠条》,且被告毛**认可该笔欠款,现原告汪**要求被告毛**支付,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汪**并无证据证明该笔15000元的工资与被告安**司有关,故原告汪**主张被告安**司承担15000元工资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资9800元,系原告汪**受雇于被告安**司产生,应由被告安**司支付,被告毛**作为工程管理员,不承担责任。

又因被告毛**及被告安博公司的欠款并未约定明确的支付期限,原告汪**主张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汪**主张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毛**支付原告汪**油漆工工资人民币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汪**油漆工工资人民币9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汪**的其他诉讼请求。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由原告汪**负担人民币97.5元,由被告毛**负担人民币87.5元,由被告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元。被告毛**、杭州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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