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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