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江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西核工**州分公司、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现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龚**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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