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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白云歌诗图家具厂与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白云歌诗图家具厂与被告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白云歌诗图家具厂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阳市白云歌诗图家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东阳市白云歌诗图家具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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