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郑**、杭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906元,减半收取15453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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