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与被告慈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