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兴县**有限公司与芜湖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兴县**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兴县**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芜**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长兴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1元(已减半)、保全费2520元,合计6241元,由原告长兴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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