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奥**限公司与浙江天籁之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奥**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籁之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籁之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奥**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籁之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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