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兴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兴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长兴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张**与周*、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兴县**有限公司与芜湖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奥**限公司与浙江天籁之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洲**限公司与上海力**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王**、李**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