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兴县**有限公司与杭州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兴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兴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长兴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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