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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为与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沈*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乙。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曾多次动手殴打原告。原、被告各自居住在自己父母家,很少共同生活居住,渐渐无法沟通交流,彼此之间隔阂越来越深。近期,被告曾向原告提出离婚,双方均愿意协议离婚,由于对儿子抚养权问题存在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儿子自出生后一直与原告一起生活在原告父母家中,由原告及父母抚养,原告及父母均有良好的个人素养,而被告很少与儿子相处,甚至在儿子生病时未曾看望照顾过儿子。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一辆马自达6轿车(现估值160000元),登记在被告名下,一直由被告使用,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周*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儿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双方各半承担;夫妻共同财产马自达6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补偿款8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周*甲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经过充分了解才登记结婚。夫妻生活中虽有微小矛盾,但远未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在原告怀孕期间,因被告母亲生病不方便照顾,原告才搬去其父母家中。被告也希望双方居住在自己家中,但不想因为居住问题破坏夫妻感情,被告才迁就原告居住在原告父母家中。原告陈述被告曾多次殴打原告不属实。被告唯一一次因看到原告和其他男子坐在车上,一时冲动对原告动手,对此被告非常后悔。被告不希望双方的误会矛盾让双方的感情付诸东流,也不愿意让儿子在破碎的家庭中成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与被告周*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乙。

上述事实有原告沈*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了儿子周*乙,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沈*要求离婚,但未提供依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沈*提出的儿子周*乙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的诉讼请求,应以离婚为前提,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沈*与被告周*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沈*已预付),由原告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交纳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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