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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范**、林**、阳光财产**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范**、林**、阳光财产**波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范**、林**、阳光财产**波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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