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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湖**任公司与唐*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湖**任公司与被告唐*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州湖**任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州湖**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湖**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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