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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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