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州湖**任公司与刘**、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州龙**有限公司与湖州绿之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州市**购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州湖**任公司与唐*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杨**等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施**、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包必引、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