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诉被告包必引、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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