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洲**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力**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洲**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4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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