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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洲**限公司与上海力**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洲**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力**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洲**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4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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