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信达资**江省分公司与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市保泰金属有限公司、浙江光**限公司、郑**、叶**、唐**、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瑞安**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期内利息91200元(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7.2%计算至2014年8月13日止)、逾期利息(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从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7.2%计算、借款到期后即从2014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执行人执行人瑞安**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唐**名下的坐落于瑞安**风荷苑18幢1单元701室的房产(证号:00103589)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XC62616192500449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510万元为限,申请执行人实现抵押权后,被执行人唐**有权向被执行人瑞安**有限公司追偿;如被执行人瑞安**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叶**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镇海华大厦14E房产(证号:00074636)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XC62616192502012127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355万元为限,申请执行人实现抵押权后,被执行人叶**有权向被执行人瑞安**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浙江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瑞安**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郑**、叶**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郑**对其签订的编号为XC62616199920130275-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最高债权额以2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叶**对其签订的编号为XC62616199920130275-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最高债权额以2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郑**、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执行人瑞安**有限公司追偿。本院已于2015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中旬陆续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瑞安**有限公司、浙江光**限公司、郑**、叶**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郑**名下有一牌号为浙C×××××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本院(2015)温*执民字第2592号案已查封,但因该车下落不明未能扣押,被执行人瑞安**有限公司、浙江光**限公司、叶**名下均无车辆登记;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有限公司、浙江光**限公司、叶**在瑞安市区范围内均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唐**名下坐落于瑞安**风荷苑18幢1单元7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103589)系本案抵押物,现本院已拍卖,拍卖所得款4082100元,被执行人叶*圣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镇海华大厦14E的房产(证号:00074636)系本案抵押物,本院已拍卖,拍卖所得款1720000元,本案共参与分配到案款1069414元,被执行人郑**名下有三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碧山横塘村(产权证号:00005059、00005029、00005065),本院均已保全查封,其中坐落于瑞安市碧山横塘村(产权证号:00005029)的房产抵押于浙江**业银行东山支行,抵押金额140万元,该三处房产均系农村住房,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现被执行人瑞安**有限公司、浙江光**限公司、郑**、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到位案款1069414元,目前被执行人瑞安**有限公司、浙江光**限公司、郑**、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予以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执民字第25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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