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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珍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3年3月19日,两被告向原告借钱100000元,用于购买坐落于江滨一区40幢1单元502室的房屋。2015年2月18日,被告周**向原告补写了一份借条,之后两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借款。因该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并用于购买其夫妻共同财产,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周**、周**未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周**借款10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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