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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锋诉被告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莫**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莫海锋撤回对周**、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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