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浙**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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