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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需要,分别于2015年12月17日、2016年4月14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于2016年1月15日、4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12月份,被告人杨*在临海市杜桥镇惠购超市担任收银员期间,收银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挂单、删单方式,收取超市顾客货款不入账,非法占有惠购超市货款人民币三十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等。

2015年1月4日,惠购超市打电话报警,民警将被告人杨**至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挂单、删单数据、统计表、顾客健康档案、消费记录、营业执照、超市收银组人员名单、工资统计表、上班考勤记录、自书材料、户籍证明,证人冯*、金**、闵*、朱*、葛*、许*、金**、金**、蒋*、金**、郑*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杨*的供述,辨认笔录,操作日志、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的犯罪数额巨大,在审理过程中,量刑情节发生变化,被告人杨*的犯罪数额为较大。被告人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辩护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

二、向被告人杨*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返还被害人(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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