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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甲为与被上诉人陈*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马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马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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