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丹**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丹**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8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宁波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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