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兴国、毛水金等与程**、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才因与被申请人毛兴国、毛水金、毛*、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衢州**民法院(2015)浙衢民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2015年11月10日,程**与毛兴国、毛水金、毛*、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程**分期支付共计人民币18万元及承担2863元案件执行费,毛兴国、毛水金、毛*、毛*收到18万元后,愿意放弃剩余执行请求,本案做结案处理。2015年11月20日,双方已依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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