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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熊**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熊**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返还两原告货款442081元及利息(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26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长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开始,被告郑**陆续向两原告购买服装,经双方于2015年7月26日结算,被告郑**尚欠两原告服装货款442081元。被告郑**向两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同时承诺2015年年底至少支付10万元。后被告郑**怠于支付货款,遂涉诉。上述事实有两原告提交的欠条、对账单及其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叶**、熊**货款442081元及利息损失(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0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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