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广**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焕**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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