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有限公司逾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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