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90元,减半3945收取元,由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宁波广**有限公司与杭州焕**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陈**、应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广**有限公司与杭州焕**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有限公司与浙江诸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叶**、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建德**粉厂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临商银行**慈溪支行与慈溪**有限公司、慈溪市坎墩浙慈轴承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