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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金**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90元,减半3945收取元,由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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