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叶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金**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建德**粉厂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叶**、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翁遇春与朱**、缪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与骆**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炳**限公司与上海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