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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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