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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天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及本院通过温岭**助中心指定的浙江**事务所律师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石**伙同王**、万**、石*(均已判决)至本市松门镇北咸田村29号,窃得被害人潘*甲三森牌助力车一辆。经鉴定,被窃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090元。

2.201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石**伙同王**、石*、万端朋至本市松门镇北沙村101号,窃得被害人陈*甲人民币100元、手机一只(因型号不明,无法鉴定价格)、上海**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窃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360元。

3.2010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石**伙同王**、石*、万端朋至本市新河镇蔡施桥村汇头75号,窃得被害人任*绿驹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窃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690元。

4.2010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石*云伙同石*、万端朋至本市松门镇苍山村a区117号,窃得被害人施*甲新世纪牌摩托车、绿驹牌电瓶车各一辆、诺基亚手机一只(因型号不明,无法鉴定价格)。经鉴定,被窃摩托车、电瓶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820元。

5.201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石*云伙同石*、万**、王兴江至本市松门镇苍山村b区256号,窃得被害人施*乙电瓶车一辆、电视机一台(均因型号不明,无法鉴定价格)。

6.201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石*云伙同石*、万**、王兴江至本市松门镇红光村上王*345号,窃得被害人叶*奇豪牌电瓶车、雅源牌助力车各一辆、电瓶一只(因型号不明,无法鉴定价格)、煤气瓶一只。经鉴定,被窃物品除电瓶外共计价值人民币3114元。

7.201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石**伙同王**、石*、万端朋至本市滨海镇海新村232号,窃得被害人王*钱江牌摩托车、奔宝牌电瓶车各一辆。经鉴定,被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20元。

8.2010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石*云伙同万端朋、石进至本市松门镇红光村林家237号,窃得被害人梁*京鑫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窃车辆价值人民币1410元。

9.201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石**伙同王**、石*、万端朋至本市箬横镇西汇头村55号,窃得被害人应连素绿驹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窃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

10.2010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石*云伙同石*、万**、王兴江至本市松门镇红光村上王*41号,窃得被害人林*甲美多牌助力车一辆。经鉴定,被窃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580元。

11.2010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石**伙同王**、石*、万端朋至本市箬横镇贯庄村236号,窃得被害人江*甲菲利普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窃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760元。

12.201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石**伙同王**、石*、万端朋至本市松门镇河头村路廊65号,窃得被害人潘*乙劲力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窃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20元。

13.2010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石**伙同王**、石*、万端朋至本市箬横镇埭头村018号,窃得被害人张**停放在房间里一辆自行车(因型号不明,无法鉴定价格)、一辆三森牌助力车。经鉴定,被窃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710元。

14.2010年5月6日晚,被告人石*云伙同石*、王兴江至本市龙皇宫村509号,窃得被害人李*一辆博悦牌电瓶车。经鉴定,被窃电瓶车价值2070元。

15.201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石**伙同王**、石*、万端朋至本市箬横镇东方村下程里11号,窃得被害人程*人民币1000余元、绿驹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窃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

16.201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石**伙同王**、石*、万端朋至本市箬横镇东方村泥屋里26号,窃得被害人江*乙煤气瓶、煤气灶各一只(因型号不明,无法鉴定价格),绿佳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窃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120元。

17.201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石**伙同王**、石*、万端朋至本市石桥头镇杨家村32号,窃得被害人杨*人民币2000元,新世纪牌摩托车、绿驹牌电瓶车、绿佳牌电瓶车各一辆,步步高1269手机、多普达s900手机各一只。经鉴定,被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530元。

18.201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石**伙同王**、石*、万端朋至本市石桥头镇下黄村下官河路62号,窃得被害人汪*保利捷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窃电瓶车价值人民币540元。

19.201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石**伙同王**、石*、万端朋至本市石桥头镇下黄村下官河路49号,窃得被害人黄*绿驹牌电瓶车一辆、干红葡萄酒两瓶(因型号不明,无法鉴定价格)。经鉴定,被窃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540元。

20.201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石**伙同王**、石*、万端朋至本市箬横镇西汇头村49号,窃得被害人张*乙绿驹牌电瓶车、绿佳牌电瓶车各一辆。经鉴定,被窃电瓶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740元。

21.201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石*云伙同石*、王**到温岭市箬横东马村东马片153号,窃得被害人朱*人民币300元、一只诺基亚1202手机、奔宝牌电瓶车、奇豪牌电瓶车各一辆。经鉴定,被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520元。

22.2010年5月20日晚,被告人石*云伙同石*、王兴江至本市箬横镇龙皇宫村一机械厂门口,窃得被害人刘*一辆佳轮牌电瓶车。经鉴定,被窃车辆价值人民币1740元。

23.201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石*云伙同石进至本市箬横镇双透村路北五区156号,窃得被害人陈*乙人民币900元和一辆凌洋牌电动车(因型号不明,无法鉴定价格)、一辆百奥牌电瓶车。经鉴定,被窃的百奥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010元。

24.201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石**伙同王**、石*、万端朋至本市箬横镇晋岙里村240号,窃得被害人毛*甲人民币3000元、手机两只(因型号不明,无法鉴定价格)。

25.2010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石**伙同王**、万端朋至本市箬横镇田后村官路头58号,窃得被害人戚*绿佳牌电瓶车二辆、百奥牌电瓶车一辆以及手机二只、evd和mp3各一只(均因型号不明,无法鉴定价格)。经鉴定,被窃电瓶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640元。

26.2010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石*云伙同石*、万**、王兴江至本市松门镇苍山村e区51号,窃得被害人周*绿驹牌电瓶车、嘉陵牌助力车各一辆。经鉴定,被窃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990元。

27.2010年6月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石**伙同王**、石*、万端朋至本市新河镇屿罗村北区43号,窃得被害人林*乙绿驹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窃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980元。

28.2010年6月5日晚,被告人石**伙同王**、石*、万端朋至本市箬横镇新建村上片243号,窃得被害人毛*丙立州牌电瓶车两辆、煤气瓶一个。经鉴定,被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03元。现其中一辆电瓶车已被被害人追回。

29.2010年6月5日晚,被告人石**伙同王**、石*、万端朋至本市箬横镇新建村上片182号,窃得被害人毛*乙诺基亚2610手机一只。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

2014年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石**主动到贵州省贞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但在公安机关对其的最初讯问时,未如实供述其主要涉案事实。后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被告人石**如实供述了其主要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石*、万端朋的供述,被害人潘**、陈**、任*、施**、施*乙、叶*、王*、梁*、应连素、林**、江**、潘**、张**、李*、程*、江*乙、杨*、汪*、黄*、张**、朱*、刘*、陈**、毛**、戚*、周*、林**、毛**、毛**的供述,证人谢*的证言,被告人石**的供述,价格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参与盗窃29节,数额累计达人民币68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可以认定被告人为自首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石**虽然自动投案,但在公安机关对其的最初讯问时,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成立自首,故该辩护意见有悖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石成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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