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407号临商银行**慈溪支行与慈溪**有限公司、慈溪市可待浙慈轴承厂、朱**、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肖**名下的位于慈溪**城北小学后畈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慈溪支行依法受偿2299291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有限公司、慈溪市可待浙慈轴承厂、朱**、肖**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慈溪支行人民币2361372.3元及相应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4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慈溪**有限公司、慈溪市可待浙慈轴承厂、朱**、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