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兴县分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绿城物业**兴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兴县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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