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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物业**兴县分公司与张**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兴县分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绿城物业**兴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兴县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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