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05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何琼花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