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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中**限公司与南通**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州中**限公司与被告南**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予以驳回。被告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湖州**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州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27元,减半收取8213.5元,由原告湖州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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