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弗**有限公司与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弗**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弗**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浙**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