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泽**限公司与兴化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上海泽**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泰兴商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易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泽**限公司货款6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86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交,故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费941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除冻结被执行人兴化市**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工商注册登记外,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工商注册登记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泰兴商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其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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