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责任公司诉被告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盐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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