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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责任公司与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责任公司诉被告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盐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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