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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拱检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魏**出庭,指控:2016年1月22日2时5分许,被告人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客车上路行驶,当其沿湖州街由东向西驶至城市学院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95.9mg/100ml。后被告人马*被带至杭州**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归案后如实供述,亦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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