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董**在(2016)浙0502执78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银行存款111112.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